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有哪两种不同的规定?
因解除导致终止
(1)解除的含义与条件。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财产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它使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状态。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在该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解除权是基础。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又称退保)。解除权仅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
(2)解除的形式。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财产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要求予以退还;二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