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病保险的作用,深圳怎么购买重疾险
如今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焦点关注的问题,为此国家推行各项政策来解决,例如医保、新农合。可是对于不幸罹患大病的普通家庭来说,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额度只能说是杯水车薪。所以针对罹患大病的情况,国家推出了大病救助。
医疗保险中的大病救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国家对于城镇的贫困家庭,居民医保与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应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对其中患大病、重病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当民政部门按当地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办法予以补助。疾病最高可报销95%,纳入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在省、市、县医院限(定)额范围内费用,分别按65%、70%、80%的比例报销。困难群众还将得到15%的民政医疗救助基金。
一、购买儿童重疾险,不能只看是否包含癌症保障
我国儿童死亡原因主要有意外伤害和癌症,其中癌症是我国儿童的第二大死因,最常见的有白血病脑瘤、神经母细胞瘤、淋巴瘤等实体瘤。有些癌症也属于恶性肿瘤,所以给孩子投保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时,不仅要看他是否包含癌症保障,还要看看是否有一些高发病种。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感染各种疾病的概率是不一样的,所以家长在为孩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二、儿童重疾险一定要带豁免功能
豁免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旦家里的大人患有疾病,家里的小孩可能就会失去唯一的依靠。而投保的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带有豁免功能,家长就可以免交后买的费用,并且保险合同依然有效。豁免功能的话最好是轻症豁免。
三、购买哪种重疾险,要因家庭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市面上的儿童重大疾病保险种类多样化,有消费型重大疾病险、储蓄型重大疾病险,定期型重大疾病险和终身型重大疾病险。小编建议深圳的父母给孩子选择储蓄型的终身重疾保险,虽然这款重疾险的保费会比较高,但是可以给孩子提供终身保障。
欧先生今年30岁,是厦门某光伏企业高管,虽然有社保,但是为了能够获得更高的医疗保障,他在2018年3月为自己投保了华夏医保通(防癌版),首年保费235元,保险期间一年。
2018年12月,欧先生不幸被确诊为肺癌,并进行了一系列治疗,共计花费50万元,其中社保报销6万元。剩余44万元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欧先生可以获得华夏的理赔金额50-6=44万元。
后续如果欧先生选择续保,那么他不会因为发生过癌症理赔而被举报,而是继续享受百万医疗防癌保障。
国际及各国有关海商立法都规定了海事请求权的时数。我国《海商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时效在民法理论中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诉讼期间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请求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等;时效期间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有关海事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国际上一些责任第三方往往利用时效而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在时效期限间提出的索赔不予理会或故意拖延则海上保险人应提起海事诉讼。
此外海上保险人还应注意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06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而将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投保且依法律规定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实际赔付责任的海上保险人亦能享受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若向第三方责任进行代位追偿时亦需注意这个问题。
海上保险诉讼可降低赔付率,分清责任而使责任方加强海运管理,降低海损事故,有利海运业的发展。
此外海上保险人还应注意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06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而将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投保且依法律规定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实际赔付责任的海上保险人亦能享受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若向第三方责任进行代位追偿时亦需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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